本标准规定了墙材工业用搅拌机的型号、型号、基本参数、技术要求、实验方法、检验规则及标志、包装、运输和贮存。
本标准适用于砖瓦、砌砖行业搅拌以及破碎的粘土、页岩、煤矸石、粉煤灰原料用的搅拌机。其他行业应用的同类产品,亦可参照使用。
(墙材工业用搅拌机,以下简称搅拌机)
2 规范性引用文件
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。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(不包括勘误的内容)或修订版不适用本标准。然而,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。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最新版本适用本标准。
GB/T13306--1991 标牌
GB/3768-1996 声学、声压法测定 噪声源声功率级 反射面上方采用包络测量表面的简易法
GB/T1184-1996 形状和 位置公差 未注公差值
GB/T9439-1988 灰铸铁件
GB/T699-1999 优质碳素结构钢 技术条件
GB/T1804-2000 一般公差 未注公差的线性和角度尺寸的公差
GB/T10095-2001 渐开线圆柱齿轮 精度
GB/T8853-2001 圆柱齿轮减速器
JC/T34.2-2003 真空挤出机技术条件
JC/T402-1991 水泥机械涂漆防锈技术条件
JC/T406-1991 水泥机械包装技术条件
JC532-1994 建材机械钢焊接件通用技术条件
3 型式、型号和基本参数
3.1 型式
搅拌机分为单轴、双轴二种型式。
3.2型号
3.2.1型号表示方法如下:
3.2.2标记示例
搅拌槽长度300mm、两轴中心距420mm的墙材工业用双轴搅拌机标记为:
墙材工业用搅拌机 SJ300×42 JC/T346-2005
搅拌槽长度300mm、搅拌刀回旋直径750 mm的墙材工业用单轴机标记为:
墙材工业用搅拌机 DJ300×75 JC/T346-2005
3.3 基本参数
基本参数见表1。
表1 基本参数
型号
A搅拌槽长度(mm)
搅拌刀回旋直径(mm)
两轴中心
距(mm)
生产能力
m/h
双
轴
SJ□×32
≥3000
/
320
15~20
SJ□×35
≥3000
/
350
20~285
SJ□×40
≥3000
/
400
25~35
SJ□×42
≥3000
/
420
30~60
SJ□×46
≥3000
/
460
35~90
SJ□×50
≥3000
/
500
40~110
单
轴
DJ□×75
≥3000
750
/
25~35
DJ□×90
≥3000
900
/
35~60
a 搅拌槽长度应不小于3000 mm,制造时可按用户需要加长。
4 技术要求
4.1 基本要求
4.1.1 搅拌机应符合标准要求,并按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及技术文件制造。
4.1.2 图样上未注公差尺寸的极限偏差,机械加工尺寸按GB/T1804-2000中的m级执行非机械加工尺寸按V级执行。
4.1.3 焊接件应符合JC532中的有关规定。
4.1.4 搅拌机的构造应满足下列要求:
a.操作机构便于实现自动控制;
b.应设置便于起吊的装置;
c.应设置安全防护和过载保护装置。
4.2 主要零部件的要求
4.2.1 搅拌刀片头部,向内不少于长度1/3的表面硬度应兴氏于55 HRC。
4.2.2 搅拌轴的材料应兴氏于GB/T699-1999有关45号钢的规定,并调质处理。
4.2.3 V带轮的径向圆跳动应不低于GB/T1184-1996表B4中的9级。
4.2.4 离合器应做静平衡试验,许用静不平衡力矩的确定,应符合JC/T343.2-2003中的规定。
4.2.5 圆柱齿轮减速器应符合JB/T8853-2001的规定。
4.2.6 非减速器的齿轮精度按GB/T10095-2001中的8级执行。
4.3 装配与安装要求
4.3.1 所有零部件需经检验合格,外购件需有合格证方可进行装配。
4.3.2 非减速器的齿轮副的接触斑点沿齿高不小于40%,沿齿长不小于50%。
4.3.3 搅拌刀与搅拌槽衬板内壁的间隙不大于10 mm。
4.3.4 大小V带轮安装后,轮宽对称平面的相对位移不大于中心距的2/1000,轴线平行度允差不大于6/1000。
4.4 整机性能要求
4.4.1 搅拌机各旋转部分应转动灵活,无碰擦,无异常声响和振动,坚固件无松动。
4.4.2 离合器、皮带轮、联轴器等转动部位应有护罩,搅拌槽上部必须有安全防护网。
4.4.3 润滑部位应不漏油,并有明显标识。
4.4.4 噪声不大于85 db(A).
4.5 空载试车要求
4.5.1 动转时应无异常声响和振动。
4.5.2 离合器应接合平稳,分离彻底,灵活可靠。
4.5.3 噪声应符合4.4.4的规定。
4.5.4 轴承温升应不大于35℃,最大温度不大于70℃。
4.6 负载试车要求
4.6.1 负载试车应符合4.4.1~4.4.4的要求。
4.6.2 生产能力应符合3.3的规定。
4.6.3 轴承温升应不大于45℃,最大温度应不大于80℃。
4.7 外观要求
4.7.1 机器外露非加工表面不应有明显的凸起、凹陷、粗糙不平等影响外观质量的缺陷,加工表面不应有碰伤、划伤、锈蚀等现象。
4.7.2 外露的零部件结合面边缘不应有交错不齐、错位现象,结合面线应明显露出,不能用漆遮住。
4.8 涂漆防锈要求
涂漆防锈应符合JC/T402-1991的规定。
5 试验方法
5.1 许用静不平衡力矩(4.2.4)在平衡架上检测。
5.2 齿轮副的接触班点(4.3.2)用涂色法检测。
5.3 搅拌刀与搅拌槽衬板内壁的间隙(4.3.3)用塞规检测。
5.4 大小V带轮的轮宽对称平面的位移和轴线平行度(4.3.4)用直尺和水准仪检测。
5.5 空载试车
5.5.1 试车条件
a.整机组装检验合格。
b.润滑部位注入润滑剂。
5.5.2 试车方法
a.连续动转2 h。
b.噪声(4.5.3)按GB/T3768-1996的规定检测。
c.轴承温升(4.5.4)用符合国家规定 的温度计检测。
5.6 负载试车
5.6.1 试车条件
a.空载试车合格后进行负载试车,负载试车可在用处进。
b.电器控制装置、气、水管路等检验合格。
c.负载试车的原料应经加工处理,并应有连续、均匀的供料装置。
5.6.2 试车方法
a.连续运转2 h。
b.生产能力(4.6.2)在正常供料条件下,用秒表测3 min的物料体积。
c.轴温升(4.6.3)用符合国家规定的温度计检测。
6 检验规则
6.1 检验分类
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。
6.2 出厂检验
出厂前应完全4.1~4.5条,4.7~4.8条,7.1~7.2的检验。
6.3 型式检验
型式检验应检验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,有下列情况之一时,应进行型式检验:
a.新产品或老产品转产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。
b.正式生产后,如结构、材料、工艺有较大改变,可能影响产量性能时。
c.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。
d.正常生产每年2年不少于1次。
e.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。
6.4 判定规则
6.4.1 出厂检验
按本标准规定的项目进行检验,检验合格,判定该产品合格:检验不合格,判定该台立品不合格。不合格产品应返回制造部门进行返修处理直至合格,经质检部门复检合格后,方可出厂。
6.4.2 型式检验
按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进行检验,并应在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抽取。检验合格,判定该批(台)产品合格;检验不合格,判定该批(台)产品不合格。
7 标志、包装、运输和贮存
7.1 产品应在明显位置固定产品标牌。标牌应符合GB/T13306-1991的规定,并标明下列内容:
a.制造商名称、地址。
b.产品名称。
c.商标。
d. 产品型号。
e.出厂日期和出厂编号。
f.执行标准号。
g.主要技术参数
7.2 产量包装、运输、贮存应符合JC/T406的有关规定。